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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第十届运动会竞赛

2017年武汉市人民举办的体育赛事

武汉市第十届运动会竞赛是2017年10月由武汉市人民举办的体育赛事。

中文名

武汉市第十届运动会

主办机构

市人民

举办时间

2017年10月

基本信息主办单位竞赛时间竞赛项目参加办法资格规定竞赛办法录取和计分奖励办法申诉与处罚报名仲裁委员会赛纪督察组其他工作TA说

基本信息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院第560号令)和《奥运争光纲要》,促进我市全民健身运动蓬勃开展,加速我市体育后备人才的发现和培养,不断提高我市竞技体育运动水平,推动我市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我市将于2017年10月举办市十运会。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蔡甸区人民、市体育局、市教育局。

协办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新闻单位、赞助单位。

竞赛时间

2017年10月在蔡甸区举行(具体时间待定,青少年类及其他类别的部分项目比赛先期进行)。

竞赛项目

(一)青少年类(16项)

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射击、体操、摔跤、举重、跆拳道、武术、健美操及啦啦操、棋类(中国象棋、围棋、国际象棋)。

(二)其他类别(略)

参加办法

(一)各代表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3人、秘书长1人、工作人员7人。

(二)代表团参加各类别的各项比赛,必须符合各项目竞赛规程的规定。

(三)青少年类

1.各区所报项目必须是纳入区文体局管理,常年坚持开展基础训练的项目。

2.田径、足球、篮球或某项目为必报项目。

3.输送到省、市优秀运动队的适龄运动员(以市体育局下发的输送文件为准),可在市运会当年中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青少年类的比赛,不占输送单位报名运动员名额。

4.每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一个项目的比赛。

5.篮球、足球、摔跤、跆拳道等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年龄报名,其余各项目在大年龄组运动员报名人数不足时,允许补充小年龄组运动员报名。

6.中心城区青少年类比赛报名应不少于10个项目,新城区比赛报名应不少于5个项目。

(四)其他类别按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组队参赛。

资格规定

(一)青少年类

1.符合《武汉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中运动员注册资格有关规定。

2.必须在2014——2017年期间参加过一次全市青少年类同项正式比赛(输送队员除外)。运动员注册和资格确认由市体育局组织实施。

3.运动员必须经注册后持有《运动员参赛证》和二代并经指纹信息确认方可参加比赛。

(二)社会协会类、职工类、农民类、残疾人类、公安类、少数民族类运动员资格必须符合本类别竞赛规程运动员的资格规定。

竞赛办法

(一)青少年类

1.比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

2.各项目竞赛办法按照单项竞赛委员会审定的竞赛规程和补充规定执行。

3.市十运会周期内篮球、足球、排球比赛按照中心城区和新城区分别计分。

4.集体球类项目和单项团体(含接力项目)参赛不足3个队、各项目参赛不足3个人不安排比赛(有记录项目可以比赛,但不计名次只累计破市记录或者破市青少年记录的应加分)。

5.各项目比赛必须决出全部名次,不得出现并列(跆拳道除外)。

(二)其他类别按照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录取和计分

(一)青少年类计分、计牌

1.奥运项目录取前八名,按照9、7、6、5、4、3、2、1分计分,非奥运项目(武术项目除外)录取前六名,按照7、5、4、3、2、1分计分;前三名按照金、银、铜牌计牌。报名参赛队(人)数不足录取数(含录取数),按照实际队(人)数减一录取。

2.篮球、排球、足球项目按照比赛队数录取,按照实得分的5倍计分,前四名的球队分别按照5、3、2、1枚金牌计牌,不再重复计算银、铜牌;超过8个队,第一名按照参赛队数加1乘5为实得分、第二名按照参赛队数减1乘5为实得分,其余名次依此类推。

3. 田径、游泳、射击、举重等有记录项目达到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所对应的成绩,分别加30分和10分;打破市记录和市青少年记录在名次计分的基础上分别加30分和10分。

4.除集体球类、各单项团体(含接力项目)外,交流运动员取得成绩,交流双方各按照50%计分。

(二)青少年类团体总分、金牌数和奖牌总数

1.人才输送分:市十运会周期内,各区输送到省、市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以省、市体育局2013年—2014年期间下发的文件为准)按照每人10分直接计入十运会比赛总分。

2.比赛计分:2014——2017各年度计分和记牌,按照各代表团年度比赛中得分排名前10个项目成绩累计的20%作为年度比赛的总分数、金牌数和奖牌数,与市十运会中人才输送、全部项目所获得的团体总分、金牌数、奖牌数的40%进行累计。

3.承办加分;2014——2017年度比赛及市十运会比赛中,每承办一项青少年类体育竞赛计10分,承办市十运会开、闭幕式计80分。

4.各代表团团体总分、金牌总数和奖牌总数是按照2014——2017年周期内的总分(含单项竞赛承办分)、金牌总数、奖牌总数的累计进行排名;当金牌数、奖牌数或者团体总分相等时,依次按照金、银、铜牌数排列,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均相等时,名次并列。

(三)其他类别各比赛项目录取名次和计分办法按照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奖励办法

(一)青少年类

1.获得青少年类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分别颁发证书。

2.获得中心城区和新城区团体总分、金牌总数、奖牌总数前三名的代表团授予奖杯。

3.设“武汉市第十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具体办法另定)。

4.设“武汉市第十届运动会竞技体育贡献奖”(具体办法另定)。

5.设“武汉市第十届运动会青少年体育活动组织奖”(具体办法另定)。

(二)其他类别按照各单项竞赛规程,对获得比赛前三名的参赛单位颁发奖杯,运动员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分别颁发证书。

(三)设“武汉市第十届运动会特别贡献奖”、“武汉市第十届运动会最佳入场式奖”“武汉市第十届运动会最佳竞赛组织奖”等(具体办法另定)。

申诉与处罚

(一)青少年类

1.赛前将对运动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如比赛中对运动员资格有疑议的,必须在该项比赛开始后半小时内,向大会举办方正式提出书面申诉。

2.比赛过程中,对裁判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半小时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书面申诉。

3.运动员资格由各参赛单位严格把关,比赛中如出现运动员冒名顶替等弄虚作现象,取消该运动员该项比赛成绩,集体项目取消全队比赛成绩并取消该队该项目“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每出现一例,从所属代表团奖牌数中扣除3块奖牌(金、银、铜牌各一块,若金牌数不足,银、铜牌依次扣除),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所属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

4.报名后(秩序册编印前),如确因伤病不能参赛者,需出示甲等医院证明;如需更换报名按照每项100元交纳更改费。

5.严禁使用,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取消所属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二)其他类别比赛申诉与处罚按照各单项竞赛规程的规定执行。

报名

(一)青少年类

1.第一次报名:自总规程正式下发之日起30日内报名,按照要求填写参赛项目和人数,项目一经确认,不得无故更改和调整,逾期报名视为放弃。

2.第二次报名在各项目赛前20日。具体按照各项目规程执行。报名后经资格审查不符者,取消该运动员参赛资格,并不得更换运动员。

(二)其他类别比赛报名按照各单项竞赛规程的规定执行。

仲裁委员会

(一)各类别、各项目均设立“仲裁委员会”或者委派“技术代表”,人员由市体育局选派,执行有关条例。

(二)各项目裁判长、主要裁判员由市体育局选派。

赛纪督察组

(一)青少年类比赛设赛风赛纪督察组,人员由各区文体局推荐,经市体育局审核后,参与督察工作。

(二)其他类别比赛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十四、各代表团组队和参赛经费自理,各类别比赛经费由主、承办单位承担。

其他工作

(一)各代表团自备团旗一面,规格2×3米,颜色、字体自定,旗杆由大会统一配制。

(二)开、闭幕式上,各代表团应着装统一,并有明显的单位标志。

(三)各项比赛均可冠以“杯名”,各代表队均可冠以赞助单位名称。

十六、本规程总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十运会组委会,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