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1176条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

2.大学生撞伤横穿球场老人被判不担责,你支持这个判决吗?

3.打篮球把鼻子撞骨折怎么赔偿

打篮球受伤谁该担责_打篮球受伤谁负责

前段时间正好有个案例,你可以参考下。

六旬大伯进篮球场被撞成九级伤残 篮协赔12万

宁波一位大伯饭后散步,走进篮球场被一名球员撞成九级伤残。篮球场管理者和组织球赛者要不要担责?近日,宁波海曙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子。

大伯进篮球场被球员撞伤

渠大伯今年63岁,山东人,2008年到宁波打工。

去年9月11日那天晚上,渠大伯饭后散步经过宁波中山广场篮球场,看到里面正在进行篮球比赛,便想进去看一看。他原本打算从球场南门进,然后走去看台坐会儿。

谁知,渠大伯刚走进入口才一分钟,正在激烈比赛中的一球员为抢球冲出边线,正好撞到了渠大伯身上。渠大伯当场倒地不起,被人送进医院急救。

医生诊断渠大伯的右股骨颈头下骨折,后来在手术中进行了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经鉴定,渠大伯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具体是被哪个球员撞倒的,渠大伯已经没有印象,只记得那名球员穿着红色的球服。而那场球赛的组织者宁波市篮球协会没能提供当时撞人球员的具体身份,今年1月,渠大伯一纸诉状把宁波市篮球协会和宁波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二者共同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近2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主办方:大伯自己也应担责

渠大伯认为,宁波市篮球协会作为篮球赛的组织者和主办方,宁波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作为该场地的经营管理人,二者理应在场地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告知观众观看比赛的安全距离,同时应该安排安保人员进行管理巡场,保护场地内所有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二者没有尽责,才导致自己被撞受伤。

事发后,宁波市篮球协会承诺愿意承担自身以及撞人球员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并在渠大伯住院期间垫付了5万多元的医疗费。但同时提出,作为成年人,渠大伯应当知道篮球比赛系高强度对抗运动,理应合理估计激烈的球赛存在潜在危险,但渠大伯还是选择进入球场并且没有在看台上观看比赛。因此,渠大伯自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官说法:篮球协会承担60%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篮球比赛本身是高强度对抗运动,正常情况下,观众应该在看台上看比赛,比赛中运动员的注意力均在赛场上。在激烈的比赛过程中,运动员为争抢球冲出赛场边线是合理行为,不存在过错。而渠大伯认为那名把他撞倒的篮球运动员有直接的侵权责任,法院不支持这一诉请。

宁波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与宁波市篮球协会之间是场地租赁关系,指导中心具有提供符合比赛条件的场地以及保证场地设施能够安全使用的义务。但渠大伯的受伤不是基于场地设施的瑕疵造成的,所以指导中心不需承担责任。

而宁波市篮球协会应负有安全保障责任,但其在比赛期间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一定侵权责任。渠大伯自己也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应负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宁波市篮球协会承担60%责任,赔偿12万多元。

民法典1176条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

老人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被撞伤,老人应该负责。原因如下:

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篮球场与一般道路有明显区别,球场上的篮球运动有激烈的对抗性,能够预见横穿球场可能面临的受伤风险,但仍然选择横穿球场,是造成碰撞的主要原因。

那么,一般情况下打篮球把别人撞伤了是否赔偿:

1、打篮球把别人撞伤了的,如果属于合理的身体冲撞导致的伤害的,则不需要给予伤者赔偿;因为篮球这种人体直接接触的对抗性体育运动,完全有可能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自愿参加这种具有风险性的竞技运动,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合理的身体冲撞导致的伤害属于意外,撞人的一方没有赔偿责任。

2、但是如果是由于个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另一方被撞受伤的,则撞人的这一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老人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被撞伤,老人应该负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老人明知球场有激烈对抗性,但仍选择横穿球场,未能避免潜在风险。如果是由于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撞伤,撞人的一方需承担赔偿责任。自愿参加篮球等风险性竞技运动,应承担相应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大学生撞伤横穿球场老人被判不担责,你支持这个判决吗?

一起来聊聊《民法典》的“自甘风险原则”。这一原则出来以后,就有观点认为它为体育运动松绑,解除了体育爱好者参与文体活动的疑虑,让大家能更安心地享受竞技体育带来的快乐。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典》严格限定了“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范围,它不适用于交通活动、生产活动等其他社会活动中发生的损害,只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发生的损害。

对于自愿参加体育活动,因对方的原因导致受伤,是否需要对方负责的问题,现场的观众们表达了不同的观点。有的表示,还是要看当时的情况,对方是否属于故意行为;有的认为要看对方的态度,如果对方客气点这事儿就好说,如果对方很强硬,那就要找他负责;有的表示要看事情的严重性,如果是小擦小碰的,而且参加这样的活动本身要意识到风险的存在,那就没有必要,但如果是造成大的损伤,还是要对方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此,王律师表示,“自甘风险原则”与小擦小碰或是胳膊断了、腿瘸了......伤情大小是没有关系的,除非对方是故意的或者是重大过失,他才要担责。

简单说,当事人自愿参加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比如足球、篮球、拳击、赛车、,如果因为其他参与者而受伤了,对方不存在故意的情况,那就适用于“自甘风险原则”。

事实上,竞技体育的魅力就在于有对抗,有他人的协同,反过来想,如果因为对方在活动过程中受伤了,我们就要负责,那谁还敢去开展体育活动呢?

另外,就参加有组织的活动受伤,是否属于“自甘风险”的范围,王律师表示,这要从两点来看:一是组织方是官方组织还是几个好朋友组织;二是如果是官方组织,官方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法律规定会更加严苛,但如果只是几个好朋友自发的来组织,那对于发起人和组织者所要履行的义务就相对要宽松一点,可能只需要尽到提示义务和路线规划的义务就可以了。

律师提醒,“自甘风险原则”也适用于自助游、自驾游,组织人出去玩并没有我们想的那么简单。

也就是说“自甘风险原则”所指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得是有多人参与,而且参与者之间会有身体的对抗或者协同。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的判例中,有的伤者表面上看不是文体活动的参与者,但是也要自甘风险,今年五月湖北武汉市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案子,一名老太太在别人打篮球比赛时横穿篮球场,被正在打球的张某撞伤,老太太把张某和张某所在的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5万余元,在二审时,武汉市中级法院认为此案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老太太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王律师表示,在此案中是法官把这条法律放大了,扩大了它的解释,相当于老人进入正在进行激烈活动的篮球场中的时候,就视她为参与者,导致她的损伤就不能要求其他人来赔偿。

事实上,“自甘风险原则”向社会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价值理念,那就是“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一点对于多年从事体育教学的唐俊青老师来说,更是深有体会。

唐老师表示,一般比赛难免会有冲突,但如果你发现对方不是冲着比赛来的而是冲你人来的,这个时候应及时地制止这个活动,远离这类人。

如何在风险发生前把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唐老师强调,一定要充分地热身、正确地使用各种运动护具、用科学的运动方式、挑选安全的场地场馆、选择和自己水平接近的对手,同时还有一个小诀窍,就是对于个人来说,在平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多有一点力量训练,比如说练习哑铃、杠铃、静蹲等,增强局部的肌肉力量。

打篮球把鼻子撞骨折怎么赔偿

近日,一老人横穿球场被大学生撞伤后,法院判大学生不担责一事火了,也引发了不少网友的议论。在我看来,我认为责任确实不该由大学生来承担,这是因为大学生是在合理的场地进行合理的行为,而且横穿球场是老人的主观行为。

一、大学生在合理的场地进行合理的行为

根据法院的通报,可以发现该大学并不存在主动去撞击老人的行为,而是在使用背身跑动接球这一篮球常规动作时撞上的老人,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因此,可以说法院的判决非常合理,大学生确实不应该担责。而且篮球场本身就属于打篮球的地方,大学生在学校建设的篮球场内打篮球本就属于一种正常的体育活动。并且由于篮球对抗性激烈,有时候注意力集中在比赛上时,很可能导致自己无法顾忌到旁边的意外因素,因此大学生在打篮球时没注意到老人其实是有可能的。甚至可以说,大学生恐怕也没想到会有一个老人在此刻做出横穿球场这种不合理的行为。当然了,如果大学生并不是在篮球场上打篮球撞倒的老人,而是在空地、路边玩篮球时撞到的老人,那么就不符合在合理的场地进行合理的行为这一条件,那么确实该担责。

二、横穿球场是老人的主观行为

此外,从播放出来的中可以发现,老人是自己主动选择横穿球场的,这说明横穿球场是老人的主观行为,并且老人也很清楚篮球场上是有人在打篮球的,对可能会出现的危险有一定的预知性。因此可以说老人在明知道有危险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横穿球场,本身就是一种十分危险的行为,也是一种主动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的行为。

总的来说,我个人是支持法院的判决。

1、根据过错承担责任,建议协商解决。2、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具体金额需要结合伤残等级、户籍居住、住院情况、家庭情况等确定。

伤情鉴定划分责任

(1)、申请做伤情鉴定,如果构成轻伤以上需要承担刑事责任;(2)、申请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近日,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打篮球受伤向对方索赔

据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7月12日晚,周某、陈某一起在广州某小区篮球场进行篮球运动,周某在防守陈某过程中鼻子受伤,随后周某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鼻骨骨折,后于2020年7月21日住院手术治疗,2020年7月23日出院,周某在整个治疗过程中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2535.64元。

周某主张其鼻子受伤是陈某肘部撞击造成,于2020年7月25日找到陈某协商后续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周某遂报警处理,警察到场后向周某、陈某询问了经过并进行了调解但未成功。周某于是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

陈某庭审中称其不确定是否是其导致周某受伤,当时打篮球时确实是周某防守他,但旁边还有其他人协防。庭后法庭向出警警察进行电话询问,警察回复称陈某当时承认是其导致的周某鼻子受伤。

一审:承担30%补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群众性体育运动是指普通民众自愿参加的,以强身、健体、、休闲、社交等为目的,一般不追求达到高水平的运动成绩,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我国一直大力提倡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以使人民群众通过体育活动强化锻炼,增强体质。

本案双方当事人所从事的篮球运动是一种具有一定对抗性和危险性的竞技群众性体育运动,参与者应对该运动的内容和性质引发的合理风险有所认识和预见,该合理风险应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者之间因身体接触、冲撞甚至一方犯规所导致的身体损伤。

本案周某受伤的事故发生在上述篮球体育运动中,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在篮球攻防中,陈某在运动中导致周某鼻子受伤的事实。但本案并无证据证实陈某在事故发生时存在伤害周某的故意或过失,故确认在涉案事故的发生中,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出现均无过错,陈某无需向周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审:风险自甘对方不担责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对方的伤害并非自己造成。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结合出警警察向一审法院的电话回复,认定陈某与周某在篮球攻防中导致周某鼻子受伤,并无不当。陈某主张周某的受伤并非其造成,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系篮球运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篮球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风险主要表现在对抗性明显且时常伴随有激烈的身体碰撞,容易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损害。从侵权法角度,球员自愿参加此类比赛属于一种自甘风险的行为。对于自甘风险的行为,除非对方球员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不得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陈某在事故发生时存在伤害周某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确认陈某无需向周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审于是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